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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2-09-17 15:47 浏览数:26131

 

 

 

湘教工委通〔201143

 

转发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

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省高等学校重大项目报告按照《暂行办法》中省级项目的要求执行。

2、各高等学校可参照本通知,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3、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高等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

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1223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

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事项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项目的腐败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53)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发(200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财政性投资额省级1亿元以上(含1亿元)、市级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评估价省级1亿元以上(1亿元)、市级3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市级200万元以上(200万元)、县级10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均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法人填写《湖南省重大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填写《湖南省重大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名称、实施项目的法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地址及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期限等,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的地址、产权关系、项目评估情况、招拍挂情况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采购物品名称、数量、金额、招投标情况等;

  (二)项目决策情况,包括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

  (三)项目审批情况,包括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依据、批准文号等;

  (四)税费优惠情况,包括决定优惠的单位和个人、优惠方式及金额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时间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在正式实施15个工作日前;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在出让计划下达之后,正式实施出让15个工作日前。重大项目发生变动的,应随时报告变动情况。

  第六条 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机构为重大项目报告的受理部门。

  重大项目由省直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实施该项目的法人的,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其中,高等院校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实施该项目的法人的,分别报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项目涉及财政性投资额(评估价、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

  重大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及其所属单位作为实施该项目的法人的,分别报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项目涉及财政性投资额(评估价、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

  第七条 重大项目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重大项目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的,视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建立重大项目报告档案,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跟踪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和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重大项目报告表


附件:

湖南重大项目报告表

 

填报单位:                                               报告日期:             

 

项目的法 

项目负责人

项目地址及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建设期限

产权关系

采购物品数据及金额

项目评估情况

投标标准(招拍挂)情况

 

 

 

 

 

 

 

 

 

 

是否集体决策

 

 

 

 

 

 

 

 

参加决策人员范围、人数

 

 

 

 

 

 

 

 

决策时间及决策主持人

 

 

 

 

 

 

 

 

决策结果

 

 

 

 

 

 

 

 

审批部门

审批依据

批准文号

 

 

 

决定优惠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方式

优惠金额

 

 

 

备注

 

 

 

实施项目的单位法人代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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